一、同意长安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募集股份不超过26.11亿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二、长安银行应严格审查股东资质,按程序向陕西金融监管局申请核准相关股东资格,并严格核查入股资金来源,确保入股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确保增资扩股的真实性。
三、长安银行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向陕西金融监管局提出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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