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银罚决字〔2025〕17-19号显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3.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被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12.994万元。
李某沙,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被处罚款4.3万元;
王某,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被处罚款1.1万元。
桂银罚决字〔2025〕20、21号显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因: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银行卡收单结算管理规定;
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7.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被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36.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3.07元。
黄某文,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被处罚款3.5万元。
桂银罚决字〔2025〕22-24号显示,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银行卡收单结算管理规定;
3.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被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27.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15.7元。
李某棉,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被处罚款1万元;
卢某健,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款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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