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披露的银罚决字〔2025〕75-83号显示,华夏银行银存在以下10项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3.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9.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10.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456791万元,罚款1365.5万元。
此外,对于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王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李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肖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3万元;
张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资产管理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江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雷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寻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耿某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同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样收千万级罚单,银罚决字〔2025〕84-95号显示,北京银行涉以下9项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3.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3元,罚款2526.85万元。
此外,对于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李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8.5万元;
侯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21万元;
王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赵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9.5万元;
王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张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原个贷管理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窦某娜,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5.5万元;
贺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银行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王某欣,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予以警告并罚款3.5万元;
鲁某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银行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3.5万元;
杨某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被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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